2016年6月21日 星期二

當鋪業於我國有幾千年歷史,如周禮地官,質人掌稽市書契,長曰質、短曰劑。通常是以物移轉占有為擔保,提供融通資金與他人。依時代、地方,有 「 典 」、「 當 」、「 質 」、「 押 」、「 解 」等名稱,六朝稱為質庫,屬寺廟辦理的慈善事業協助政府濟災賑貸的不足。唐朝貞觀開元以後當時政府為壓制民間當舖高利率曾明令:每月取利,不得過5分。清廷一方面招商設典,以政治力量改善典當組織。一方面由各省地方政府頒布典當業規,強制降低利率。如在光緒年間,北平天津地區典當業每到冬天有減利之則,以嘉惠貧民。台灣地區在日據時期即有典當業,殆至民國38年、39年中央政府遷台,隨著遷台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金銀、首飾、珠寶等項當鋪融資,以維生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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